近年來,因本人或家人身患重疾而在微信朋友圈、公眾號和微博、“水滴籌”等平臺發布求助信息,成為人們并不陌生的社會現象。統計顯示,自2016年至2023年,累計有約4.5億用戶通過“水滴籌”向超過300萬名患者捐贈626億元。
然而,個人網絡求助也出現了一些亂象。例如,有求助者隱瞞實際經濟情況在網上發起籌款求助,有求助者通過“賣慘”來賺取公眾同情,還有一些不法分子以此來騙取人們的善款。
有鑒于此,現行慈善法集中規定了個人求助與個人求助網絡服務平臺的義務,以“法”定紛止爭,以“德”滋潤人心。
一是明確個人求助的含義和條件。
根據法律規定,個人可以自行發起求助,也可委托他人發起求助,但發起求助的緣由應是“個人因疾病等原因導致家庭經濟困難”。這里突出強調“疾病”,呼應了現行慈善法中“恤病”的慈善內涵。同時,發起求助的方式是“向社會發布求助信息”,而非親朋好友之間私下的接濟幫扶。
二是強調個人求助信息的真實性,并明確規定求助人和信息發布人的相關法律義務。
在各類網絡個人求助的負面事件中,大多存在虛構、隱瞞或夸大信息的情況。現行慈善法規定“求助人和信息發布人應當對信息真實性負責,不得通過虛構、隱瞞事實等方式騙取救助”,確保個人求助相關信息真實、準確、全面和有效。
三是加強對網絡服務平臺的監管。
從事個人求助業務的網絡服務平臺“應當經國務院民政部門指定”,需根據相關管理辦法,依法取得并在開展服務中展示相關資質。
同時,平臺承擔信息查驗與公開義務,要“對通過其發布的求助信息真實性進行查驗,并及時、全面向社會公開相關信息”。
值得一提的是,由于個人求助的本質屬于“自救行為”,公眾對求助人的捐贈在法律上的屬性更偏向贈與行為。故而,此前的慈善法并未直接規定有關個人求助的內容,此次慈善法修正案亦將個人求助置于“附則”而非“慈善募捐”中。這在客觀上兼顧了專業理論和社會公眾的認知,也便于法律的實施與推廣。
下一步,還需“化智為治”,以數字技術助力提高治理效能。特別是,民政、網信、公安、金融等相關部門應針對相關平臺業務的合規經營情況加大線上監測分析、調查取證力度等。在此基礎上,進一步暢通和便捷公眾監督舉報渠道,并及時處理和解決社會關注、群眾反映強烈的突出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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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丨周中之 趙偉成(作者單位分別為上海師范大學馬克思主義學院、華東師范大學馬克思主義學院)
來源丨解放日報
編輯丨王越月
編審丨郭文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