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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東師范大學章程

華東師范大學章程

2014年7月2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核準通過

根據2023年5月29日《教育部關于同意華東師范大學章程部分條款修改的批復》修正)



序 言

華東師范大學成立于1951年10月16日,主要基礎是創建于1924年的大夏大學和創建于1925年的光華大學。2006年,學校被確定為國家“985工程”重點建設高校;2017年,入選國家“雙一流”建設高校。

學校秉承大夏大學、光華大學等前身學校“自強不息”“格致誠正”的精神和學思結合、中外匯通的傳統,追求“智慧的創獲,品性的陶熔,民族和社會的發展”的大學理想,恪守“求實創造,為人師表”的校訓規范,發揚教師教育和教育研究等傳統學科優勢,致力于建設中國特色世界一流的綜合性研究型大學。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促進學校依法自主辦學,規范辦學行為,保障師生員工合法權益,發揮社會各方力量,持續推進學校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結合學校實際,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學校名稱為華東師范大學,簡稱華東師大(英文譯名為East China Normal University,簡稱ECNU)。學校由國家舉辦,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主管,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與上海市人民政府重點共建。

學校的分立、合并、更名以及終止,須經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批準。

第三條 學校法定注冊地為上海市中山北路3663號,主要校區為閔行校區(地址為上海市東川路500號)和普陀校區(地址為上海市中山北路3663號)。學校根據辦學需要,經主管部門批準可以新設立或調整校區。

學校網址為www.um0x894.xyz

第四條 學校舉辦者依法對學校進行宏觀指導和監督,為學校提供辦學經費和基本保障條件,保護學校的合法權益,支持學校依照國家法規和學校章程自主辦學。

第五條 學校為非營利性事業單位法人,依法享有辦學自主權,獨立承擔法律責任。

校長是學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六條 學校堅持和加強黨的全面領導,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增強“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做到“兩個維護”,全面貫徹黨的基本理論、基本路線、基本方略,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堅持教育為人民服務、為中國共產黨治國理政服務、為鞏固和發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服務、為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服務,堅守為黨育人、為國育才,培養德智體美勞全面發展的社會主義建設者和接班人,引領教育發展的卓越教師和未來教育家,努力造就具有愛國情懷和國際視野、責任意識和服務精神、創新志趣和實踐能力的各類高級專門人才。

第七條 學校實行中國共產黨華東師范大學委員會(以下簡稱學校黨委)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學校黨委全面領導學校工作,支持校長依法依規積極主動、獨立負責地開展工作,保證教學、科研、行政管理等各項任務的完成。

第八條 學校實行教授治學,依法維護學術自由和學術自主,確保教授對教學科研等學術事務的主導地位。

第九條 學校實行民主管理,依法保障教職工和學生在學校管理中的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和監督權。

第十條 學校實行自主辦學,依法確保學校各類活動服務于培養高素質人才和促進師生員工全面發展的根本目標。

第十一條 學校實行開放辦學,服務社會需要,爭取各界支持,加強國內外合作。

第二章 學校職能與教育形式

第十二條 學校承擔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文化傳承創新、國際交流合作的職能,堅持教學與科研的統一,學術貢獻與社會服務的統一,文化傳承與文化創新的統一,扎根中國與融通中外的統一。

第十三條 學校根據社會需要、辦學條件和國家核定的辦學規模,依法依規自主制定招生方案。

第十四條 學校立足自身辦學傳統和辦學定位,根據國家戰略需求、經濟社會發展需要和學科發展趨勢,依法自主設置和調整學科、專業。

第十五條 學校實施普通高等教育,主要開展全日制本科生教育和研究生教育,適當開展適應社會需要的其他類型教育。

第十六條 學校依法頒發學業證書和學位證書,授予學士、碩士、博士學位;依法向卓越的學者或著名的社會活動家授予名譽博士學位。

學校依法依規向為社會發展和人類文明進步作出突出貢獻的杰出人士授予榮譽稱號。

第十七條 學校開展國際學生教育和國際教育合作,加強國際科技文化交流。

學校依法自主開展高水平中外合作辦學,按照中外合作辦學協議和章程,明確辦學宗旨,維護學校權益,履行辦學責任。

第十八條 學校開展基礎研究和應用研究,推動學術進步、科技創新和成果轉移轉化。

學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擴大和保障科研機構和科研人員享有相應的科研自主權,增強創新動力活力和服務經濟社會發展能力。

第十九條 學校依法與政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其他社會組織進行符合學校職能的各種合作,積極推進協同創新。

第三章 組織與結構

第二十條 學校黨委全面領導學校工作,承擔管黨治黨、辦學治校主體責任,把方向、管大局、作決策、抓班子、帶隊伍、保落實。

學校黨委的主要職責是:

(一)宣傳和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宣傳和執行黨中央以及上級黨組織和本組織的決議,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師生員工推動學校科學發展,培養德智體美勞全面發展的社會主義建設者和接班人;

(二)堅持馬克思主義指導地位,組織黨員認真學習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學習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學習黨的基本知識,學習業務知識和科學、歷史、文化、法律等各方面知識;

(三)審議確定學校基本管理制度,討論決定學校改革發展穩定以及教學、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項;

(四)討論決定學校內部組織機構的設置及其負責人的人選;按照干部管理權限,負責干部的教育、培訓、選拔、考核和監督;堅持黨管干部和黨管人才原則,加強領導班子建設、干部隊伍建設和人才隊伍建設;

(五)按照黨要管黨、全面從嚴治黨要求,加強學校黨組織建設;落實基層黨建工作責任制,發揮學校基層黨組織戰斗堡壘作用和黨員先鋒模范作用;

(六)履行學校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領導、支持內設紀檢組織履行監督執紀問責職責,接受同級紀檢組織和上級紀委監委及其派駐紀檢監察機構的監督;

(七)領導學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落實意識形態工作責任制,維護學校安全穩定,促進和諧校園建設;

(八)領導學校群團組織、學術組織和教職工代表大會;

(九)做好統一戰線工作。對學校內民主黨派的基層組織實行政治領導,支持其依照各自章程開展活動;支持無黨派人士等統一戰線成員參加統一戰線相關活動,發揮積極作用;加強黨外知識分子工作和黨外代表人士隊伍建設;加強民族和宗教工作,深入開展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教育,堅決防范和抵御各類非法傳教、滲透活動。

第二十一條 學校黨委由中國共產黨華東師范大學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對黨員代表大會負責并報告工作。

學校黨委設立常務委員會(以下簡稱常委會)。常委會由黨委全體會議選舉產生,對黨委負責并定期報告工作。

學校黨委實行民主集中制,健全集體領導和個人分工負責相結合的制度。凡屬重大問題都應當按照集體領導、民主集中、個別醞釀、會議決定的原則,由黨委集體討論,作出決定;黨委成員應當根據集體的決定和分工,切實履行職責。

第二十二條 中國共產黨華東師范大學紀律檢查委員會由學校黨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是學校黨內監督專責機關,在學校黨委和上級紀委雙重領導下進行工作,履行監督執紀問責職責。主要任務是:

(一)維護黨章和其他黨內法規,檢查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的執行情況,協助學校黨委推進全面從嚴治黨、加強黨風建設和組織協調反腐敗工作;

(二)經常對黨員進行遵守紀律的教育,作出關于維護黨紀的決定;

(三)對黨的組織和黨員領導干部履行職責、行使權力進行監督,受理處置黨員群眾檢舉舉報,開展談話提醒、約談函詢;

(四)檢查和處理黨的組織和黨員違反黨章和其他黨內法規的比較重要或者復雜的案件,決定或者取消對這些案件中的黨員的處分;進行問責或者提出責任追究的建議;

(五)受理黨員的控告和申訴,保障黨員權利不受侵犯。

第二十三條 校長全面負責學校的教育教學、科學研究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職權:

(一)擬訂發展規劃,制定具體規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計劃并組織實施;

(二)組織開展教育教學、科學研究、社會服務以及國際合作與交流等活動;

(三)擬訂教學、科研和行政組織機構的設置方案,按照國家法律和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有關規定,推薦副校長人選,任免教學、科研和行政組織機構的負責人;

(四)聘任與解聘教師以及其他工作人員,對學生進行學籍管理,依法依規對教職工和學生實施獎勵或處分;

(五)擬訂和執行年度經費預算方案,保護和管理校產,維護學校的合法權益;

(六)其他需要由校長決定的重要事項,以及相關法律、法規和學校規章制度規定由校長履行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四條 校長由符合法定任職條件的公民擔任,由舉辦者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任免。

學校行政工作實行校長全面負責、副校長分工負責、職能部門組織實施的工作機制。

校長辦公會議是學校行政議事決策機構,由校長主持,依議事規則討論處理學校行政工作中的重要事項。

學校實行校務公開,校長定期向教職工代表大會報告工作,聽取教職工和學生的意見和建議。

第二十五條 學校按照精簡、效能的原則,結合實際需要設置內部組織機構,決定其職權職責配置。建立為師生提供便捷高效服務的制度和機制,提升服務意識和水平。

第二十六條 學校建立以學術委員會為核心的學術組織體系。校學術委員會是學校的最高學術機構,統籌行使學術事務的決策、審議、評定、咨詢等職權。

校學術委員會履行下列職責:

(一)審議學科建設、專業設置,教學、科學研究計劃方案;

(二)評定教學、科學研究成果;

(三)調查、處理學術糾紛;

(四)調查、認定學術不端行為;

(五)按照章程審議、決定有關學術發展、學術評價、學術規范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七條 校學術委員會可以就學位評定、教師聘任、教學指導、科學研究、學科建設和學術道德等事項,設立包括學位評定委員會在內的若干專門委員會。校學術委員會可以根據需要,在教學科研機構或者按照學科領域設置學術分委員會。

各專門委員會和學術分委員會根據法律規定、學術委員會的授權及各自章程開展工作,向校學術委員會報告工作并接受指導和監督。

第二十八條 學校學位評定委員會是學校學位事務的決策機構,依照法律和有關規定獨立負責學位的評定與授予,負責統籌學位授權點建設、研究生指導教師的遴選等工作。

第二十九條 學校建立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教職工代表大會是教職工依法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監督的基本形式。教職工代表大會依據有關法律和規定,行使聽取學校重大改革和重要工作報告并提出意見建議,討論通過學校提出的與教職工利益直接相關的福利、校內分配實施方案以及相應的教職工聘任、考核、獎懲辦法等職權。

學校工會為教職工代表大會的工作機構。

學校可以根據相關規定在所屬單位建立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或者教職工大會制度。

第三十條 學校工會、共青團、婦女委員會等群團組織,按照法律、法規和各自章程開展活動、履行職責。

第三十一條 學生會、研究生會是學生自己的群眾組織,在學校黨委的領導和學校團委的指導幫助下,依照法律、法規和各自章程開展工作。學校學生(研究生)代表大會是學生參與學校民主管理的基本組織形式,審查和決定學生會、研究生會的工作,并選舉其工作領導機構。

第三十二條 校內各民主黨派基層組織、無黨派人士及統戰團體依據法律、法規和各自章程開展活動,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監督,圍繞學校事業發展積極發揮作用。

第三十三條 學校建立社會支持和監督長效機制,根據需要建立相關發展咨詢機構,聘請社會各界人士為學校發展規劃和戰略決策提供意見和支持。

第三十四條 學校舉辦、出資或附屬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單位,依照法律、法規、學校規章制度和各自章程自主管理和運營。

第四章 教學科研機構

第三十五條 學校根據人才培養和學科建設的需要設置學院(系),并根據發展需要依法依規適時進行調整。

學院(系)作為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文化傳承創新、國際交流合作的具體組織實施單位,在學校授權范圍內實行自主管理。

第三十六條 學院(系)根據學校的規定或授權行使下列職權:

(一)根據學校發展規劃和學院(系)實際制定、實施學院(系)發展規劃;

(二)組織實施學科專業建設、師資隊伍建設、課程建設及教育教學活動,開展科學研究及其他學術活動;

(三)擬訂學院(系)年度招生計劃,負責學生的教育與管理;

(四)擬訂學院(系)辦學經費年度預算,管理和使用學校核撥的辦學經費和資產;

(五)擬訂內部機構設置和人員聘任方案,根據學校授權實施人員聘任與管理;

(六)制定內部工作規則;

(七)行使學校賦予的其他職權。

第三十七條 學院(系)黨政聯席會議討論和決定本單位工作中的重要事項。通過建立健全集體領導、黨政分工合作、協調運行的工作機制,保證工作目標和任務的實現。

第三十八條 院系級黨組織在學校黨委的領導下開展工作,全面負責所在單位黨的建設,履行政治責任,保證監督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及上級黨組織決定的貫徹執行,把握好教學科研管理等重大事項中的政治原則、政治立場、政治方向,在干部隊伍和教師隊伍建設中發揮主導作用,把好政治關。

有關黨的建設,包括干部選拔任用、基層黨組織和黨員隊伍建設等工作,由院系級黨組織會議研究決定;涉及辦學方向、教師隊伍建設、師生員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項,由院系級黨組織會議先行把關,再提交黨政聯席會議決定。

第三十九條 院長(系主任)全面負責學院(系)的教學、科學研究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

院長(系主任)定期向校長和本學院(系)教職工代表大會報告工作。

第四十條 學院(系)設立學術委員會。學院(系)學術委員會依其章程行使學術權力,保障學術民主和學術自由。

第四十一條 學院(系)建立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或者教職工大會制度。涉及學院(系)改革和發展的重大舉措以及與教職工切身利益相關的重大事項,須經學院(系)教職工代表大會或者教職工大會討論通過后方可實施。

第四十二條 學校根據需要設立研究機構。獨立建制的研究機構,應當根據有關規定和學校授權承擔相應的人才培養、科學研究和社會服務等任務。

第四十三條 學校根據需要整合學科相近的學院(系)、研究機構等設立學部,承擔學校委托的相應職責。

第五章 教職工

第四十四條 學校教職工由教師與其他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和工勤技能人員等組成。

第四十五條 學校對教職工實行全員聘用制度,并分別建立專業技術職務、職員職級、工勤技能等級聘任制度。

第四十六條 教職工享有下列權利:

(一)公平使用學校的公共資源、享受福利待遇;

(二)公平獲得自身發展所需的相應工作機會和條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業績等方面獲得公正評價;

(四)公平獲得與其貢獻相稱的各種獎勵和榮譽稱號;

(五)知悉學校改革、建設和發展及關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

(六)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七)對職務、福利待遇、評優評獎、紀律處分等事項提出異議或申訴;

(八)法律、法規、學校規章制度及聘約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四十七條 教職工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憲法和法律、法規;

(二)遵守學校章程和規章制度;

(三)貫徹黨的教育方針,愛崗敬業,完成聘約或崗位職責規定的任務;

(四)珍惜學校名譽,維護學校利益;

(五)樹立良好師德師風,遵守職業規范;

(六)關心關愛全體學生,尊重學生人格,維護學生合法權益,促進學生全面發展;

(七)法律、法規、學校規章制度及聘約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四十八條 學校尊重和愛護人才,倡導學術民主與學術自由,為教師開展教育教學和科學研究活動提供必要的條件和保障。

第四十九條 學校建立教職工專業發展制度,構建完整的培訓體系,鼓勵和支持開展國際國內學術交流。

第五十條 學校對教職工的思想政治表現、職業道德、業務水平和工作實績進行考核,考核結果作為聘任或者解聘、晉升、獎懲的依據。

第五十一條 學校維護教職工合法權益,保護教職工正當的申辯和申訴權利,依法建立教職工權利保護和救濟機制。

第六章 學 生

第五十二條 學生是指被學校依法依規錄取,獲得入學資格,具有學校學籍的受教育者。

外國留學生依照本章規定享有權利和義務,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五十三條 學生在校期間享有下列權利:

(一)參加學校教育教學計劃安排的各項活動,使用學校提供的教育教學資源;

(二)參加社會實踐、志愿服務、勤工助學、文娛體育及科技文化創新等活動,獲得就業創業指導和服務;

(三)申請獎學金、助學金及助學貸款;

(四)在思想品德和學業成績等方面獲得科學、公正評價,完成學校規定學業后獲得相應的學歷證書、學位證書;

(五)在校內組織、參加學生團體,以適當方式參與學校管理,對學校與學生權益相關事務享有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和監督權;

(六)對學校給予的處分或者處理有異議,向學校、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訴,對學校、教職工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行為,提出申訴或依法提起訴訟;

(七)法律、法規和學校規章制度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五十四條 學生在校期間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憲法和法律、法規;

(二)遵守學校章程和規章制度;

(三)恪守學術道德,完成規定學業;

(四)珍惜學校名譽,維護學校利益;

(五)按規定繳納學費及有關費用,履行獲得貸學金及助學金的相應義務;

(六)遵守學生行為規范,尊敬師長,養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為習慣;

(七)法律、法規和學校規章制度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五十五條 學校積極改善辦學條件,為學生學習和成長提供必要資源。

第五十六條 學校保護學生正當的申辯和申訴權利,依法建立學生權利保護和救濟機制,維護學生合法權益。

第五十七條 學校實行學籍管理制度,維護學生的學習權利,依法對違法、違規、違紀行為給予批評教育或紀律處分。

第五十八條 學校實行幫困助學制度,為在學習和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難的學生提供必要的幫助。

第五十九條 學校實行表彰激勵制度,對取得突出成績和為學校爭得榮譽的學生集體或個人給予表彰或獎勵。

第六十條 學校為學生提供就業指導和服務。

第七章 校 友

第六十一條 校友是指在學校(含歷史上組成或并入的有關學校)學習或工作過的學生和教職工,以及被學校授予各種榮譽學位和榮譽職銜的中外各界人士。

第六十二條 學校依法妥善保存和保護校友在校期間的學籍、人事和其他相關檔案信息,依法提供校友檔案信息服務。

第六十三條 學校依法設立校友會。華東師范大學校友會是依法注冊成立的全國性非營利社會組織,依其章程開展活動。

學校鼓勵和支持校友在世界各地和各界成立校友聯誼會,鼓勵學校所屬學院(系)等單位成立校友聯誼會。

第六十四條 學校為校友利用學校資源開展學習研究提供便利和服務。

學校鼓勵校友關心學校發展,建立多種信息渠道,幫助校友了解學校發展狀況,鼓勵校友與學校、校友與校友之間的合作。

第六十五條 學校鼓勵校友以各種方式幫助支持學校建設和發展。學校通過各種方式,依法依規表彰為社會和學校發展作出重大貢獻的校友,弘揚愛校榮校的精神。

第八章 經費、資產、后勤

第六十六條 學校的經費來源主要包括財政補助收入、事業收入、上級補助收入、附屬單位上繳收入、經營收入和其他收入。

第六十七條 學校致力于服務國家和地方發展戰略,爭取辦學經費的增長。

學校依法積極拓展辦學經費來源渠道,鼓勵和支持校內各單位面向社會籌措教育教學、科學研究經費及各類獎助基金。

第六十八條 學校依法設立教育發展基金會,依照基金會管理制度接受社會各界的捐贈,并設立捐贈獎勵表彰制度,弘揚捐資助學、尊師重教的良好風尚。

第六十九條 學校實行“統一領導、集中核算、分級管理”的財務管理體制,全面實施預算績效管理,優化資源配置,提高資金使用效益,依法公開財務信息。

第七十條 學校建立健全財務管理制度、經濟責任制度和審計監察制度,完善內部控制制度,保障資金運行安全。

第七十一條 學校建立“統一領導、歸口管理、分級負責、責任到人”的國有資產管理機制,依據法律、法規以及國家有關規定,對所取得或形成的資產進行管理。

第七十二條 學校建立和健全資產管理制度,合理配置資源,保障資產的完整安全,提高資源使用效益。

第七十三條 學校依法擁有、保護并合理利用校名校譽、學校標識、專利權、著作權、商標權、土地使用權、非專利技術、商譽等無形資產。

第七十四條 學校后勤管理和服務體系依法為學生和教職工的學習、工作和生活提供保障。

第九章 學校規劃與標識

第七十五條 學校校園規劃應充分考慮校園可持續發展、自然環境與建筑風格的協調,注重保護生態環境、名木古樹、歷史建筑與文物。

學校校園規劃須經政府部門批準后實施,并嚴格根據校園規劃和有關規定進行建設。

第七十六條 學校建立華東師范大學視覺形象標識系統,規范使用學校標志、校徽、校旗、校歌等學校標識。

第七十七條 學校校慶日為10月16日。大夏大學建校日(6月1日)和光華大學建校日(6月3日)為學校的紀念日。

第十章 附 則

第七十八條 學校章程草案經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討論、校長辦公會議審議、學校黨委會審定后,由校長簽發,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核準。經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核準后生效的章程文本以學校名義向本校和社會公開。

學校章程的修訂由黨委常委會提議,按照上述程序進行。

第七十九條 學校章程是學校依法自主辦學、實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職能的基本準則,校內其他規章制度不得與本章程相抵觸。

第八十條 本章程由學校黨委常委會負責解釋。

第八十一條 本章程經核準后,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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