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外實踐是校內課堂的延伸,不僅可以拓展學生的課外知識領域,也能培養學生的實踐能力。近日,上海市十六屆人大常委會第十四次會議對《上海市中小學校外實踐教育促進規定(草案)》進行審議,并面向社會廣泛征求意見。這是全國首個校外實踐教育地方立法規定,將進一步推動校外實踐教育規范有序發展。
“草案”規定偏原則尚需細化具體操作辦法
華東政法大學教育法研究院院長鄒榮教授在接受本報《新法訊》采訪時表示,學校在思想道德、文化知識及社會實踐教育中,都需要社會場所提供支持。因此,當務之急是如何調動上海現有的社會資源,有序提供相應服務,“草案”就是在此背景下出臺的。
華東師范大學法學院任海濤教授表示,國務院2019年印發《關于深化教育教學改革全面提高義務教育質量的意見》,決定了未來至少15年,甚至更長時間,包括基礎教育在內的教育改革,更加注重學科之間的聯系,把校內知識學習和校外社會實踐緊密結合起來。今年各地中考已經有所體現,很多考題都與現實生活相結合,因此學校要多開設實踐課程,家長可以帶孩子多參加實踐活動,不能只專注課本,要注重課內外相結合,“草案”的出臺正是基于這些考量。
在鄒榮看來,校內課堂和校外實踐教育互為補充協調。“草案”明確由教育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校外實踐教育工作,因此需要結合每個區的具體情況進行統籌,解決校外教育資源和校內資源匹配的問題。此外,“草案”只是原則性、基本性的規定,仍需要教育主管部門統籌研究形成具體的操作辦法。
對實踐能力有促進作用的場館都應開放
“草案”列舉了一些具體的校外實踐教育場所,包括青少年活動中心、青少年宮、高等院校、科研機構、博物館、體育場館、美術館、圖書館等,但提及的多為科學、文化等場館,體育和勞動等場館并未充分體現。
“場館開放其實有一個判斷標=準,只要是對學生沒有身心危險性,而且與其年齡相適應,對實踐能力有促進作用的場館都應該開放。”任海濤說,但開放需要經歷過程、逐步發展,未來也可以考慮帶學生深入農村、軍隊、工廠等,一起學農、學軍、學工,甚至可以到超市看一看收銀員收費,售貨員貨物存儲等,都是非常有意義的實踐經歷。
鄒榮認為,“草案”列舉的各種校外實踐教育場所有梯次的區分,其中一些條文采用“應當”的表述,如青少年活動中心應當承擔校外實踐教育職責,發揮示范作用;一些則用了“可以”“鼓勵”,如其他能夠為學校提供校外實踐教育的場所,可以利用自身資源和優勢,拓展校外實踐教育功能;同時也支持和鼓勵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和公民等社會力量開發校外實踐教育場所。不同的表述,主要是為了防止“一窩蜂”或“一刀切”的情況發生。
建議學校開設校外實踐活動安全教育課程
校外實踐可能面臨較多安全隱患,需防范意外傷害、事故或危險情況的發生。“草案”在安全管理方面也設置了諸多規定,要求校外實踐教育場所應當制定安全管理制度,配備安全保護設備和人員,設置必要的安全警示標志;按照規定制定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并組織開展應急演練;應當開展安全教育,加強學生管理。
“立法已經充分考慮了安全性問題。”鄒榮告訴記者,“草案”在落實安全問題方面規定較為周全,只有符合安全標準指標才能將其作為校外實踐教育基地,這本身就是一個評審過程,因此需要有場所名錄。“草案”中明確對校外實踐教育場所名錄實行分級管理,但實際還涉及分類管理的問題,能否形成相對穩定的學校與社會資源的合作關系,需要做好銜接工作,制定活動排片表。因此,教育行政管理部門充分發揮職能,合理做好統籌工作,形成穩定的操作機制和制度才是關鍵。
任海濤則表示,隨著校外實踐活動的頻次增加、人數增多,相應風險也會增加,因此,建議校外實踐教育基地安排固定的時間對學生開放;不僅學校要開設專門針對校外實踐活動的安全課程,家長也應教育自己的孩子,如何在實踐基地注意場所安全、設施安全,避免踩踏等危險事件發生。從法律角度而言,還應設定相應的保險措施,比如保險公司可以對原有的校外實踐活動險種進行優化升級,將此前以“次”為單位的短期保險調整成以學年為單位的長期保險。
記者丨朱非
來源丨上海法治報
編輯丨錢夢童
編審丨戴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