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告人簡介
林彥,美國威斯康星大學法學博士,上海交通大學凱原法學院教授。凱原青年學者、博士生導師、上海交通大學立法研究中心主任、上海市政府立法研究基地執行主任;上海市高校東方學者特聘教授、上海市曙光學者、上海交通大學“唐立新優秀學者”,受上海交通大學SMC-晨星優秀青年教師獎A類計劃資助。獲聘擔任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備案審查專家委員會委員、上海市人民政府立法專家、廣東省人大常委會立法咨詢專家、甘肅省人大常委會立法顧問等。兼任上海市法學會立法學研究會會長、中國法學會憲法學研究會常務理事、中國法學會立法學研究會常務理事、上海市人大工作研究會副會長、中國法學會法學教育研究會理事等。主要研究領域為憲法實施機制、基本法律修改權、執法檢查權、法律詢問答復制度、美國憲法等。曾在賓夕法尼亞大學法學院擔任訪問學者。
內容簡介
現行憲法主要是接續1954年憲法的結果。就基本法律修改權的創設過程來看,則更多凸顯了在總結1954年憲法實施后立法體制調整經驗基礎上的傳統續造。這一決策過程和結果集中反映了對于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所承載的民主代議與有效決策兩大價值的務實平衡。同時,基本法律修改權也代表了改革初期我國法律制度設計的一種模式,即在甄別的基礎上,系統恢復共和國成立初期的立法。這反映了當時決策者對于我國基本制度的堅守,在有效填補規則空白的同時為改革提供更穩妥的法治保障。